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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中關於儲值卡返還的規定

新《消法》對儲值卡的返還有明確規定,具體如下:

1.商家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返還預付款,並承擔預付款的利息和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2.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

3.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時,應當提請消費者註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格或者費用、履行的期限和方式、安全註意事項和風險提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益關系的內容。,並根據消費者的要求進行解釋。

法律依據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

第十五條個人或單位壹次性購買65438萬元(含)以上的記名卡(含充值,下同)或不記名卡的,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要求購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證件,並留存購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及聯系方式。

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軍人身份證、武警身份證、港澳臺居民通行證、護照等。單位有效身份證件包括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等。第十七條單位購單用途卡5000元(含)以上、個人購卡5萬元(含)以上,或者單位、個人異地購卡的,應當通過銀行轉卡,不得使用現金。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逐筆登記轉入、轉出賬戶的名稱、賬號、金額。

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具發票。第二十條使用單用途卡購物後,如需退貨,發卡企業或受理企業應將資金退回原卡。原單用途卡不存在或者退回後卡內資金余額超過單用途卡限額的,應當退回到持卡人在同壹發卡企業的同壹張單用途卡。

返還金額小於100元(含)的,可支付現金。第二十壹條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當按照單用途卡章程或協議提供退卡服務。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在辦理退卡時,應要求退卡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並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證件號碼、退卡號碼、金額等信息。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將資金退回與退卡人同名的銀行賬戶,並保留銀行賬戶信息。卡內資金余額小於100元(含)的,可支付現金。第十四條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向購卡人宣傳或提供單用途卡章程,並應購卡人要求簽訂購卡協議。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履行提示和告知義務,確保購卡人知曉並認可單用途卡的章程或協議。

單用途卡章程和購卡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a)單用途儲值卡的名稱、類型和功能;

(二)單用途卡的購買、充值、使用和歸還方式,記名卡還應包括掛失和轉賬方式;

(三)收費項目和標準;

(四)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五)爭議解決的原則和違約責任;

(六)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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