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調整預算資金籌集和取得、使用和分配、監督和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金融法的核心。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廣義上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和政府有關部門發布的與預算有關的各類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狹義上是指預算法作為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預算管理基本法。
審計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執行,對調整審計活動中形成的各種審計關系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廣義的審計法是指各種審計法律法規的總和,性質上既包括國家審計法,也包括內部審計法和社會審計法;從法律形式的效力來看,不僅包括憲法、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審計法,還包括國務院制定的審計行政法規、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審計條例、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審計行政法規。
新預算法與審計法的區別在於調整對象不同:
預算法的調整對象是預算資金籌集和取得、使用和分配、監督和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簡稱國家預算關系。國家預算關系由預算法律規範確認和調整,形成預算法律關系。預算法律關系包括預算管理制度法律關系、預算程序法律關系和預算主體法律關系。
審計法的調整對象分為:主管國家審計、主管單位內部審計和主管社會審計。
國家審計法律制度是國家審計機關對國家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代表國家主管國家審計工作而形成的法律制度。
內部審計法律制度是單位內部審計機構為監督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而形成的法律制度。內部審計主要為單位內部監督管理服務。
社會審計法律制度是社會審計機構受委托人委托進行審計驗證等咨詢服務所形成的法律制度。社會審計主要服務於客戶和其他公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