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所有權與受益權的分離
即受托人享有信托財產的所有權,受益人享有受托人管理財產所產生的收益,實現了信托財產所有權主體和受益人主體的分離,從而形成了信托的根本特征。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使用信托財產與第三人進行交易。
並有權行使財產所有人所享有的處分和取得收益的部分權利,在信托財產受到侵害時有權提起訴訟。但是,受托人不能為自己的利益運用信托財產,也不能將管理和運用信托財產的收益據為己有。
受托人必須妥善管理信托財產,在壹定條件下將包括本金在內的收益給予受益人,形成所有權和受益權的分離。
第二,信托財產的獨立性
信托壹旦有效成立,信托財產具有法律獨立性。這種獨立性表現在信托財產不同於委托人未設立信托的其他財產,不同於受托人的固有財產,也不同於受益人的財產。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債權人不得追索信托財產。
信托關系壹旦成立,受托人通過接受委托取得信托財產,成為合法的財產所有人,意味著信托財產不再屬於委托人,委托人的債權人無權追索。而且信托財產不屬於受托人的自由財產,受托人的債權人無權追索信托財產。
雖然受益人有享受信托利益的權利,受托人有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的義務,但信托財產不屬於受托人對受益人的負債,受益人的債權人也無權追索信托財產。
第三,全面有限責任
從信托內部人的角度來看,信托壹旦成立,委托人將退出信托關系,除非在信托文件中保留相應的權利,信托的內部關系只是受托人與受益人的關系。受托人因管理和處分信托事務而對受益人承擔的責任,以信托財產為限。
只有當其未盡到善良管理人的忠實義務和註意義務,導致信托利益不能取得或喪失時,才會承擔真正所有人的無限責任。從信托的外部關系來看,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實質上對管理信托簽訂的合同及其引起的侵權行為對第三人承擔責任,且均以信托財產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