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明確了實施機關,劃定了管轄範圍。
規定校外培訓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按照行政處罰權限實施,並分別規定了校外培訓和網上校外培訓的管轄。同時,根據中央《關於雙減的意見》精神,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校外培訓違法行為。
二、《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明確了違法情形,規定了法律責任。
依據《行政處罰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上位法律法規的立法權限,對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擅自開展學科隱形變異培訓、擅自舉辦社會競賽、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培訓活動等違法情形和法律責任作出明確規定。
三。《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明確了處罰程序,提高了執法水平。
註重與行政處罰法等上位法的銜接,結合校外培訓執法實踐,明確結案標準、調查權限、聽證信息、違法所得認定標準,努力規範校外培訓執法行為。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總則
1,第壹個?
為落實以德育人的根本任務,發展素質教育,加強校外培訓監管,規範校外培訓行政處罰,保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2.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向社會招收學齡前兒童和3周歲以上中小學生,非法開展校外培訓,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
3.第三條?
實施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4.第四條?
對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依法保密;個人信息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以履行法定職責為目的,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職責所必需的範圍和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