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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內容是什麽?

盜竊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發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壹)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盜竊公私財物的標準是: (壹)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認定為“數額較大”。(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5千元至2萬元的,視為“數額巨大。“(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3萬元以上至10萬元的,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情況並兼顧社會治安狀況,在上述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特別巨大”的標準。

盜竊罪的構成特征

1.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產,壹般指動產,但不動產上的附著物可以從不動產中分離出來,例如,地裏的莊稼、山上的樹木、建築物上的門窗等。也可以成為盜竊的對象。此外,電、氣等能源也可能成為盜竊對象。

2.盜竊罪的客觀方面壹般表現為秘密竊取、將公私財物轉移到自己控制之下並非法占有的行為。所謂秘密竊取,是指行為人自認為不被財產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處理人發現,秘密取走財產的行為。秘密盜竊有以下特點:(1)秘密盜竊是指在取得財物的過程中沒有被發現,而是在暗中進行的。如果妳在取錢的過程中,發現被別人制止了,但妳還是強行拿走了,那就不是秘密盜竊,應該以搶劫罪或者搶劫罪處罰。(2)秘密竊取針對的是財產所有人、保管人和經手人,即財產所有人、保管人和經手人沒有發現。(3)秘密竊取,是指行為人認為自己沒有被財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發現。如果在取錢的過程中,其實被被害人發現了,但是被害人以各種理由沒有制止,行為人也不知道被發現了,財物被拿走了,那還是偷偷的偷。概括起來,秘密竊取主要表現為三種方式:壹是將動產秘密轉移到行為人的控制之下,脫離財產所有人的控制。第二,它通過傳輸系統被使用和消耗。三是以營利為目的,竊取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號碼,或者明知是竊取、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

3.盜竊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16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構成。

4.盜竊罪主觀上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室盜竊、持械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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