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非法銷售商品的違法所得,按照非法銷售商品的銷售收入減去銷售商品的進價計算。
3.非法提供服務的違法所得,從非法提供服務的總收入中扣除服務所用商品的購貨價款計算。
4、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為違法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違法所得按當事人的全部收入計算。
5.違法承包的,承包方提供材料的,按照本辦法第三條計算違法所得;定制人提供材料的,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計算違法所得。
6.在傳銷違法活動中,拉客人頭、騙取入門費傳銷的違法所得,按照當事人的總收入計算。團隊有償傳銷和銷售自產商品的違法所得,以違法銷售商品所得扣除生產商品的原材料進價計算;銷售非自產商品的,按非法銷售商品的收入扣除銷售商品的進價。
法律依據:《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
第二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定違法所得的基本原則是,當事人非法生產、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所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當事人直接用於經營活動的適當、合理的費用,為違法所得。
第三條違法生產商品的違法所得,以違法生產商品的銷售收入總額扣除原材料進價計算。
第四條違法銷售商品的違法所得,以違法銷售商品的銷售收入減去銷售商品的進價計算。
第五條非法提供服務的違法所得,從非法提供服務的總收入中扣除服務所用商品的貨款計算。
第六條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為違法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違法所得應當按照當事人的全部收入計算。
第七條違法承包的,承包方提供材料的,按照本辦法第三條計算違法所得;定制人提供材料的,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計算違法所得。
第八條在非法傳銷活動中,招攬人頭、騙取入場費的違法所得,按照當事人的全部收入計算;團隊有償傳銷和銷售自產商品的違法所得,以違法銷售商品所得扣除生產商品的原材料進價計算;銷售非自產商品的,按非法銷售商品的收入扣除銷售商品的進價。
第九條認定違法所得時,應當扣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前當事人已經依照法律、法規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規定繳納的稅費。
第十條本辦法適用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中“違法所得”的認定。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所得”和“違法所得”的認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政府規章對“違法所得”和“違法所得”的認定另有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