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判決罪的構成要件是:
1,侵害的客體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動;
2.客觀上是拒不執行有執行能力的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行為,情節嚴重;
3、主體是特殊主體,主要指負有執行判決或裁定義務的當事人;
4.主觀上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而拒不執行。因不知道判決、裁定已經生效而不執行,或者因不能預見或者不能抗拒的實際困難而不能執行的,不構成犯罪。
中國的法律分類如下:
1.刑事方面:壹個是實體法,即規定哪些行為是刑事的,犯了什麽罪,會受到什麽處罰。另壹種是程序法,即規定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和步驟的法律;
2.民事方面:壹個是實體法;另壹類是程序法,如民事訴訟法、仲裁條例等。
3.經濟上:實體法主要有稅法和產品質量法。程序法與民事訴訟法相同或基本相同;
4.行政:實體法包括食品衛生法、環境保護法、勞動法、安全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程序法包括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條例及其他相關補充規定。
綜上,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3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有能力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