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人權包括什麽?
1,生命權:
生命權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人權。如果人的生命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那麽其他壹切權利都是空中樓閣。無故剝奪人的生命,或者肆意恐嚇、虐待、折磨人,都是非人性的對待他人。
2、自由權:
“自由”這個混合詞不應該存在。“權利”已經是壹個包含具體規範的從句,有允許和禁止,而“自由”是壹個主觀的、感性的概念形容詞,具有無限的、不受約束的性質。把無窮大限制在規範的“對”上是不合邏輯的。
3、產權:
財產權是生命權和自由權的延伸。壹個人要想生存下去,有能力選擇自己喜歡的生存方式,就必須有物質支持,所以對自己勞動所得的排他性占有是生命權和自由權不可或缺的保障。
4、尊嚴權:
尊嚴也是生命權和自由權的合理延伸。如果壹個人沒有尊嚴,那麽他的人生最多是壹種沒有人格的形式。尊嚴作為壹項基本人權,其價值早在古代就已得到普遍認可,如陶淵明的“不為壹鬥米屈身”。
5、求助的權利:
求助權往往與“人道主義”聯系在壹起,出現在天災人禍之後。由於各種不可預測的災難,人們的生命權不斷受到威脅。在危機中得到伴侶的幫助是生命權的必要保障。
二、人權思想:
1.人權不僅包括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還包括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只要不違反法律,壹個人的意誌和意見是應該受到保護的,但是煽動、侮辱、誹謗性的話,顯然是違反法律的。
2.生存權和發展權是基本人權。沒有穩定的社會和健全的法律,每個人的生存權和發展權都無法得到保障。
3.人權是權利和義務的統壹——人權是權利和義務的統壹,是人權世界觀的基本原則之壹。對於嚴重罪行,中國的立場是主張死刑。
4.穩定是前提,發展是關鍵,法治是保障,政治權利也是保障人權的壹種方式。人權的實現離不開穩定自由的社會,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的發展離不開民主和法律的保障,所以民主立法是關鍵。
第三,導致我國執法對象人權受到侵犯的根本因素
(1)設計人權保障內容的法律設定不完善,對公安執法部分采取執法行動的約束力不夠。
(2)公安部門部分執法人員仍然存在官僚主義思想,法律意識低下,缺乏對執法對象人權的尊重。
法律依據:
組成
第三十三條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