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刑事案件的法定減輕情節,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法定減輕情節為:1。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2.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3.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4.聾啞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5.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6、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7.犯罪未遂可以根據犯罪既遂從輕或者減輕處罰。8.如果中止者沒有造成損害,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9.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10.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應當根據其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11.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12.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13、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了特別嚴重的後果,可以減輕處罰。14.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並查證屬實等立功表現,或者為偵破其他案件提供重要線索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15.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依法可以從寬處理。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為了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護無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鬥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護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