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刑法第301條內容

刑法第301條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壹條規定如下:

聚眾淫亂罪,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關於聚眾淫亂罪和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的具體解釋如下:

1.聚眾淫亂罪是指聚眾進行集體淫亂的行為。聚眾是指三人以上聚在壹起進行淫亂活動。除了自然性交,濫交還包括其他刺激、興奮和滿足性欲的行為。聚眾淫亂罪客觀上表現為聚眾淫亂的行為。這裏所說的“聚眾”,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組織、集結下,多人聚在壹起進行淫亂活動。從性別上來說,可以是男多女多,也可以是男女混合。所謂“淫亂行為”,主要是指違反道德規範的性交,即群奸,但不限於男女之間的性交。本條的犯罪主體僅限於首要分子和多個參與者。這裏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淫亂犯罪中起策劃、組織、指揮、聚眾作用的首要分子;“多次參加過”壹般是指參加過3次及以上的人群。對偶然參與者,應進行批評教育或給予必要的治安處罰,不宜定罪處罰;

2.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罪及其處罰規定。構成本罪應具備以下特征:

(1)行為人引誘的對象是未成年人。這裏所說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男女;

(2)行為人實施了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行為。這裏所說的“引誘”,是指以語言、觀看視頻、表演、示範等方式,引誘未成年男女參與淫亂活動的行為。實踐中往往是通過傳播淫穢物品、宣揚性經驗、性感受甚至直接進行性表演來吸引、腐蝕未成年男女參與淫亂活動。

在實踐中,我們需要註意以下兩個方面:

1.聚眾淫亂往往是很多人在壹起的淫亂和亂交行為。如果行為人只是在單壹場所與多人發生性關系,則不構成本罪;

2.聚眾淫亂的參與者都是自願的,沒有受害者。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參加聚眾淫亂的,不構成本罪,應當根據其行為性質認定為強奸罪、強制猥褻罪等罪或者數罪並罰。

綜上所述,未成年人身心發育尚不成熟,辨別是非的能力較差,正確的人生觀和性道德觀尚未形成。參與聚眾淫亂活動會嚴重影響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因此,要依法嚴懲引誘未成年人參與聚眾淫亂活動的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1條

聚眾淫亂罪,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 上一篇:秦皇島房地產轉移策略
  • 下一篇: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