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
2、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3.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向勞動者支付兩個月的工資;
4.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公司解雇員工且不予補償的情況如下:
1.勞動者因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被辭退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2.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因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被單位辭退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3.勞動者非全日制工作,對本職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
4.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手段辭退勞動者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
5.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因嚴重失職、營私舞弊被辭退,給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6.勞動者因被追究刑事責任被辭退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7.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被辭退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8.職工因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被辭退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9.勞動者被辭退從事政府為就業困難人員提供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工作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
10.勞動者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被解除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綜上,辭退員工,應當給員工提供相應的補償,並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如果對賠償有爭議,他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