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責任開始年齡的確定是刑事立法的重要問題之壹,因為刑事責任年齡是追究刑事責任的主要內容之壹。從我國刑法的規定來看,刑事責任年齡分為四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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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是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刑法規定的八種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為相對刑事責任年齡;
3.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以特別殘忍的手段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為相對無刑事責任能力年齡(或者惡意補充年齡)。
4.12歲以下的人,無論實施什麽樣的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會承擔刑事責任,是完全不負刑事責任的年齡。
我國刑法規定了這樣壹個犯罪年齡階段,其目的是為了有效地關愛兒童的健康成長。當他們有危害行為時,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方針,以教育、改造、挽救為主。即使極少數人要受到懲罰,他們的目的也是為了教育。因此,我國規定的犯罪年齡不僅科學,而且合理。
我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了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
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未成年人犯罪年齡關系到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以及對未成年人犯罪減輕或減輕刑事責任的法定量刑標準。12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不負刑事責任。當未成年人超過12周歲時,不同的年齡階段也有不同的量刑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