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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三個層次是什麽?

法律分析:第壹類和第三類是什麽?

三個層次是符合性、違法性和責任性。由於行為價值論和結果價值論對犯罪本質的理解不同,不同學說下三類的內容也有差異,下面將詳細說明。

二。構成要求的符合性

顧名思義,符合構成要件是指犯罪必須具備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要件。然後:結果價值論認為,犯罪是對法益的侵害,所以無論行為人是否有主觀認識,都不會影響違法性的認定。因此,構成要件應包括:危害結果、行為、行為對象、因果關系、自然人(如國家機關)的特定身份。不難發現,上述要件都是客觀要件,所以違法性只包括上述要件的理論稱為客觀違法性理論。行為價值論認為犯罪是對刑法規範的違反,刑法規範是對行為人的指揮規範。因此,只有能夠理解規範並對其意圖做出決定的人的行為,才屬於受刑法約束的人。因此,構成要件應包括:主觀過錯(故意和過失)、行為、行為對象、自然人的特定身份等。至於結果是否屬於構成要件,有分歧,不討論。區別與比較:對於精神病人和夢遊者侵害他人的行為,結果是違法,可以正當防衛;沒有價值論的行為認為不違法,只能緊急避免。

第三,非法階層

違法性以否定方式判斷,即是否存在違法性障礙: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法律行為(如執行)、正當經營行為(如職業體育活動)、被害人承諾等。如果上述原因存在,違法性被屏蔽,那麽該行為不違法。現在新的兩層理論將構成要件的符合性和違法性合並為違法性,即兩層即違法性和責任性。

第四,責任

責任是指對行為人符合正當性和違法性條件的行為進行批評和譴責的能力。

是否有責任,應從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能力、犯罪故意或過失等方面進行考察。

還有另外兩個阻止責任的原因:

(1)違法意識;

(2)缺乏期待可能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三條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應當依法懲處的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但是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十四條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後果發生,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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