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受害者是否為國民,都應適用國內刑法。對於任何情況下犯罪的外國人,都不適用其刑法。人格原則的缺陷在於,以犯罪人的國籍作為能否適用刑法的標準,不利於充分維護國家主權和懲罰犯罪,因此許多國家在采用該原則時都加以限制。
擴展數據:
(2)刑法的分類
根據不同的標準,刑法可以分為如下幾種:
1,狹義刑法和廣義刑法
狹義的刑法是指刑法典,是具體、全面、系統地規定犯罪和刑事責任的法律。
廣義的刑法是指規定犯罪和刑事責任的所有法律,包括刑法典、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
單行刑法是專門規定壹個或多個罪與刑問題的刑法。通常將壹種或幾種具體行為界定為犯罪,以及如何處罰。比如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單壹刑法是專門規定犯罪和刑事責任的法律,但不全面、不系統;
附屬刑法是在其他法律中規定的關於犯罪和刑事責任的條款。因為其內容是關於犯罪和刑事責任的,依附於其他法律,所以依附於刑法。既不專業,也不系統,也不全面。
刑法修正案的分類。
2.壹般刑法和特殊刑法
這是壹種基於刑法適用的劃分。
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適用性的刑法。原則上可以適用於任何人,任何事(罪),無論何時何地,比如刑法典。
特殊刑法是指只適用於特殊的人、特殊的事件(罪)或特定的時間、地點的刑法。例如單獨的刑法和附屬刑法。
壹般刑法和特殊刑法的雙重含義;
(1)指刑法典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罪、逃匯罪、非法買賣外匯罪的決定》等兩個獨立的法律文件之間的關系。
(2)指同壹法律卷宗中兩個規範的關系,如刑法第264條規定的共同盜竊罪與第127條規定的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第280條規定的盜竊公文、證件、印章罪的關系。從這個意義上說,確切地說,它們應該是刑法普通條款和特別條款的關系。
在普通刑法和特別刑法的適用上,遵循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