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有利於刑罰目的的實現。對罪犯適用刑罰的目的是為了預防犯罪。如果壹個犯罪分子在犯罪後壹定時間內沒有被追訴,沒有再犯罪,就意味著他由惡變善,成為壹個對社會無害的人。如果這個時候對他進行起訴,從特殊預防的角度來說是沒有必要的。從壹般預防的角度來看,懲罰犯罪越快,對社會不穩定分子的警示作用就越大。如果犯罪行為對社會的危害已經消失,再對犯罪分子提起公訴,就很難收到適用刑罰的效果。2.有利於司法機關集中力量打擊現有犯罪。打擊現行犯罪壹直是司法機關最重要的任務。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和環境的變化,歷史案件中的各種證據可能會丟失,給偵查、起訴和審判帶來很大困難。刑法規定的時效制度可以使司法機關擺脫難以查清、實際意義不大的舊案的拖累,集中精力辦理當前案件。3.有利於社會安定團結。在刑事案件中,有些是人民內部的輕微犯罪。對社會危害較小,而且經過長時間不提起訴訟,有的通過調解,有的久而久之,被害人與加害人的舊仇已經了結和解,可以規定時效制度,可以穩定這種社會關系。否則,可能會使已經穩定和諧的人民內部關系再次陷入緊張狀態,不利於人民內部的安定團結和社會和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超過下列期限的犯罪,不予追訴:
(壹)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為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起訴期限內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起訴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條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內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期限從後罪犯罪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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