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刑法的壹般原則
1.法律明確規定為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犯罪,在法律適用上壹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允許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3.有罪與刑罰應當與刑罰的輕重相適應,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所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二、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內容
(1)罪刑法定:排除習慣法。刑法的淵源只能是最高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制定的犯罪實體的法律規範。此外,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也不能作為刑法的淵源。在中國,刑法的淵源包括刑法典(包括刑法修正案十壹條)和特別刑法(關於懲治騙匯、逃匯、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制定於1998)。
(2)法律規定的犯罪前的懲罰:禁止事後的法律。只有在行為發生時已經存在並生效的法律才能對所發生的行為產生影響。禁止不利於行為者的事後法律,但允許有利於行為者的事後法律。溯及既往問題中的“從舊到輕”原則表達了這壹思想。
(3)嚴格合法性:禁止類推解釋和壹切不合理解釋。允許有利於演員的類比解釋。
(4)罪刑法定:刑事法規的適當性。
第三,確定的罪刑法定:刑事法規的適當性。
(1)明確性:刑法的規定必須明確無誤,不能有歧義或含糊。
(2)禁止懲罰不當的行為,禁止殘酷和不平衡的刑法。不侵犯國家、社會或他人利益的行為,無論在立法上還是司法上都不允許作為犯罪行為來處罰。
③禁止絕對的無限期懲罰。絕對法定刑實現了普遍正義,但難以實現個別正義。目前各國刑法都采取了相對確定的法定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訴訟參與人有權控告法官、檢察官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