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電子信息產品汙染控制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控制和減少廢棄電子信息產品對環境的汙染。為促進低汙染電子信息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保護環境和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和進口電子信息產品,控制和減少電子信息產品造成的環境汙染和其他公害,適用本辦法。但是,出口產品的生產不包括在內。
第三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壹)電子信息產品,是指利用電子信息技術制造的電子雷達產品、電子通信產品、廣播電視產品、計算機產品、家用電子產品、電子測量儀器產品、電子專用產品、電子元器件產品、電子應用產品、電子材料產品等產品及其附件。
(二)電子信息產品汙染,是指電子信息產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元素,或者電子信息產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元素超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對環境、資源、人體健康和財產安全造成損害、破壞、浪費或者其他不良影響。
(三)電子信息產品汙染控制,是指為減少或者消除電子信息產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元素而采取的下列措施:
1.在設計和生產過程中,改變研究設計方案、調整工藝流程、更換使用材料、創新制造方法等技術措施;
2.在設計、生產、銷售和進口過程中,標註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名稱和含量,標註電子信息產品的環保使用壽命。
3.在銷售過程中,嚴把進貨關,拒絕銷售不符合電子信息產品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元素控制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電子信息產品;
4.禁止進口不符合電子信息產品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元素控制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電子信息產品;
5、其他汙染控制措施的規定。
(四)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是指電子信息產品中含有的下列物質或元素:
1,鉛;
2.水銀;
3.鎘;
4.六價鉻;
5.多溴聯苯;
6.多溴聯苯醚;
7.國家規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元素。
(五)電子信息產品環保使用期限,是指電子信息產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元素不會發生泄漏或者變異,電子信息產品使用者不會對環境造成嚴重汙染或者對人身、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