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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偶然因果關系與介入因素的區別

結果情況下行為與結果的聯系。是首尾相連的兩個必然的因果關系之間的聯系。比如,教唆犯的教唆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間接因果關系;例如,行為人的不作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間接因果關系。偶然因果是兩個必然的因果聯系在壹起時發生的,即第壹個原因在引起壹個必然結果的過程中或之後,偶然地與另壹個原因交叉或聯系,進而引起另壹個結果的發生。它是由偶然的因果聯系兩個必然的因果關系的因果關系,是由壹個“偶然”聯系兩個“必然”形成的因果關系鏈。

第二,是次要的。最終結果發生的基礎在於後因,即後因對結果的發生起決定性作用,是後因而不是前因起決定性作用。否則,前壹個原因和後壹個結果之間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但是,前因對於最終結果的發生也是必不可少的,起著重要的作用。前者決定發展趨勢,後者改變發展方向。如果前壹種原因、前壹種結果和後壹種結果沒有密切聯系,前壹種行為和後壹種結果之間不可能有偶然的因果關系,充其量只是客觀聯系的壹般條件。將前因理解為後果的次要原因更為恰當。

第三,復雜性。社會現象或自然現象之間的關系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內在的,有的是外在的;有些是必然,有些是偶然。因果關系多因多因壹果或多因多果,在提取具體環節時必須多方面考察。偶然的因果關系被人為地簡化和隔離,它至少有三條因果鏈,壹條偶然的因果鏈和兩條必然的因果鏈,每條鏈中可能有多因或多果或多因多果並存。在多種原因的情況下,無疑需要區分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這使得因果關系更加復雜,增加了因果關系調查分析的難度。

試舉例說明刑法中的偶然因果關系。如果A騎車在路上撞倒B,恰好C開車撞死B..本案中,B因被車撞而倒地,A的行為與B倒地之間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乙被丙駕駛的汽車碾壓致死,丙的行為與乙的死亡之間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但是B倒地的時候,C正好開過去,這是偶然的,因為B倒地和C的車之間的聯系是不穩定的,並不是說B倒地壹定會來,或者說B倒地壹定會先於車來。壹個人在路上被撞倒,不壹定是被過往車輛碾壓,但路上隨時都有車經過,突然倒地的人被車碾壓的可能性確實存在。在路上突然摔倒與被車碾壓之間存在偶然因果關系,因此可以認定A的行為與B的死亡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偶然因果關系。關系鏈是:A撞B-B倒地-車撞地B-B死。四種現象是前因、前因、後果、後果。A的碰撞與B and B的死亡之間的偶然因果關系是刑法上的。再比如上面的例子,如果A在交通繁忙的高速公路上被撞倒,被幾輛來不及停車的車捅死。本案中,可以認定A的行為與B的死亡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必然因果關系。因為此時A必然會被車輛刺死,尤其是當行為人故意在高速公路上使用車輛殺人時,更需要假設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

判斷因果關系的存在只是追究刑事責任的壹個依據,並不是所有具有刑事因果關系的行為都要追究責任,否則犯罪的構成是壹個要件而不是多個要件。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偶然因果關系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凡不存在刑法上的偶然因果關系(當然也不存在必然因果關系)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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