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的公平原則是什麽?《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分擔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分擔損失。”基於此,我們可以這樣理解公平責任原則:當雙方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時,在考慮雙方財產狀況等條件的基礎上,責令行為人對受害人給予適當的賠償。其最大的特點是不以過錯和危險作為歸責理由。正是因為這個特點,限制了它的應用。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範圍雖然有限,但不限於高空墜物可能加害人的責任。另外,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暫時無意識或者對自己的行為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的,有無過錯,應當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給予適當補償。(《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三條) (二)為了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被侵權人無力賠償或者沒有侵權人的,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益數額和受益人的經濟狀況,責令受益人給予適當賠償。(人民意見第142條)(3)當事人對造成損害沒有過錯,但壹方為對方利益或者同壹方利益進行活動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壹定的經濟補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築物上拋擲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體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對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予以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進行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造成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並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從理論上講,高空墜物的公平原則意味著對自己權益的保護有壹定的法律支持。但在現實生活中,如果不能合理適用相關原則,責任劃分就會陷入僵局,所以必要的法律援助是解決此類問題的關鍵,在適當的時候可以合理適用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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