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來,中國先後頒布了《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計算機系統安全保護條例》、《電信條例》、《互聯網上網服務管理辦法》、《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但從總體上看,我國電子政務法律規範的建設仍然滯後於電子政務的發展,許多需要法律規範的事項沒有相應的法律規範,主要表現為:明確法律地位和效力。電子政務和有形政府的法律地位壹樣嗎?網絡行政行為是否與傳統行政行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於這種關系到電子政務根本性質的定位問題,我國法律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因此,完善電子政務立法的首要任務是明確界定電子政務的法律地位及其效力。
現代信息概念的誕生和意義將人們帶入了壹個更加輝煌的時代,這預示著機械時代的終結。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和廣泛應用,必然導致壹系列新的社會關系和社會問題以及原有社會關系的變革。調整法律形成的各種新的社會關系和矛盾,已經成為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整體來看,我國的信息立法雜亂無章,綱領性強,基本上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因此,我國信息立法的首要任務是對信息法律制度進行壹系列分析,明確其應包含的各種法律制度,從而形成信息法的總體框架,有計劃地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國的信息法律制度。
內容提要:很顯然,我國的信息立法還存在很多空白,需要用法律來規範。理解信息社會帶來的變化,需要中國電子政務的逐步法制化,其必要性毋庸置疑。了解中等城市電子政務立法在我國電子政務建設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