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具體人格權相比,壹般人格權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主題普遍性
壹般人格權主體是壹個普遍性主體。壹般人格權只有自然人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享有,公民壹律平等。但必須看到,在法學的實踐意義上,個人人格權和團體人格權是分開的,仔細分析,個人與公民的人格權概念和個人與法人的人格權在本質上是不平等的。具體的人格權應當從具體的法律規則中去探索或評價,不能從抽象的、不特定的人格權的獨立性、自由性、尊嚴性中去遮蔽。這只會使真正的法律與人格權相異化,加劇社會個人主義的表現和罪感意識形態的出現。事實上,人格權的本質是不能高度概括的,是以“獨立、自由、尊嚴”的形式出現的。
2.權利的內容非常廣泛。
對此,學者們有精辟的論述。德國學者拉倫茨認為,壹般人格權是廣義的、廣泛的。勒普迪認為,壹般人格權不僅涉及國家與個人的關系,還涉及《德國民法典》第823條所包含的具體人格權。在我國,實際上應當采取實質上的特定人格權權利意識的表達意思,即應當包括特定人格權權利意識的修正。人格權法需要在實踐的法律意義上進行大膽的修改、解釋和表述。從法律的角度來看,人格權法不能以壹般和具體的形式來闡述。人格權法權力客體的本質應該是侵權法主體中的大眾和個人。以文章的積極需求和完善的目的來解讀和闡述是大勢所趨。
3.人格權是人的基本權利。
與具體人格權相比,壹般人格權是基本權利。壹般人格權雖然對具體人格權具有壹般效力,但也是壹項獨立的民事權利,是人身權中的壹項基本權利。壹方面確定和派生出各種具體的人格權,另壹方面更加抽象和概括,成為人身權中最抽象、最典型的基本人格權。人格權法的終極目標是完整地解釋和區分人權和人格權的意識形態。
人格權就是我們常說的人格尊嚴,也是受法律保護的權利,包括人身獨立、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三部分,所包含的權利是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身體權、健康權。如果妳故意對他人身體做出傷害,那就是對其身體權利的侵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90條?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隱私權。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的其他人格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