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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四荒地的法規

關於四大荒地法律如下:

1,“四荒地”可以家庭承包,也可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承包;可以承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可以承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

2、支持農民發展農家樂,閑置宅基地結余的建設用地可用於休閑農業。鼓勵利用村內集體建設用地發展休閑農業,支持有條件的農村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發展休閑農業。

3、土地經營權轉讓期限超過五年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註冊,您可能無法對抗善意的第三方。承包方不得單方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但受讓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1)擅自改變土地農業用途;

(二)連續兩年以上棄耕的;

(三)造成土地嚴重破壞或者嚴重破壞土地生態環境的;

(4)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四荒”是農村豐富的土地資源,包括我國農民所有的“四荒”和農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所有的“四荒”,具體來說就是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未利用的土地,在當前的經濟環境下沒有得到充分、合理、有效的利用,但屬於壹種寶貴的資源。“四荒地”可以家庭承包,也可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既可以承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可以承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

綜上,依法歸農民集體使用的“四荒地”和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四荒地”的使用期限:“四荒地”使用權的承包、租賃或者拍賣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工商企業和其他社會資本通過流轉方式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資格審查、項目審核和風險防範制度。工商企業和其他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土地經營權,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收取適當數額的管理費。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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