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願加班的,沒有加班費。公司安排加班但未支付加班工資的,屬於違法行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2.加班就是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增加工作時間。單位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公司應與員工協商,員工有權拒絕加班要求。單位遵守加班安排的,加班標準至少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計算。
單位不給加班費,勞動者應選擇靈活的方式追回加班費:
1,協商,與用人單位協商,壹般來說,如果單位不願意支付,協商無法取得結果;
2、調解部門有單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調解組織、行業性、區域性調解組織;
3.投訴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舉報,由勞動監察部門處理。勞動監察部門在調查相關事實的基礎上,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勞動監察部門查處案件的期限壹般不超過60日,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30日;
4、勞動仲裁、訴訟,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審結。如對仲裁裁決不服,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訴訟以民事訴訟程序為基礎,實行二審終審制。
綜上所述,義務工作不屬於加班。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職工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即只有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用人單位才應當支付加班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44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