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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的偵查程序有哪些?

法律主觀性:

治安案件的處理屬於行政處罰。根據行政處罰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辦理治安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普通程序和治安調解。具體流程包括:(1)簡易程序:對案件簡單,因果關系明確,行為人承認違法事實,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罰款,或者罰款超過50元,被處罰人無異議的現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可以當場適用處罰。(2)普通程序:①立案:受理治安案件,必須先立案。2召喚。公安機關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時,應當使用傳喚證。對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頭傳喚。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或者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3審訊。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應當如實回答公安機關的詢問。訊問應當記錄在案;經核對無誤後,被詢問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詢問人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4收集證據。公安機關收集證據材料時,有關單位和公民應當積極支持和協助。詢問證人時,證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並制作詢問筆錄。核實後,見證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5裁決。經訊問查證,違反治安管理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裁決。該獎項將被填寫並立即向我宣布。裁決書壹式三份。壹份給審判員,壹份給審判員所在單位,壹份給審判員居住地派出所。所在單位和當地公安派出所應當協助執行裁決。違反治安管理的,經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訊問查證。情況復雜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適用拘留處罰,訊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3)治安調解:對糾紛、打架鬥毆、損壞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壹百壹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應當依法辦理治安案件,公正、嚴格、高效,文明執法,不得徇私舞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壹百壹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時,禁止打罵、辱罵、侮辱違反治安管理的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壹百壹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中不嚴格執法或者違法違紀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和控告;接到舉報或者投訴的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及時處理。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9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30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壹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清案情,鑒定的期限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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