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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身份概念

關於“身份”壹詞的本義,《辭海》解釋的是壹個人的出身、地位或資格,《現代漢語詞典》解釋的是壹個人的社會或法律地位。雖然表述略有不同,但出身反映了壹個人因早年經歷或家庭背景而形成的過去的社會地位,是以其家庭過去經歷或經濟狀況為基礎而形成的社會階層;資歷反映了壹個人目前的社會地位,是在他或她目前的能力或成就的基礎上形成的。當這種社會地位被法律確認後,就形成了個人的法律地位。

我國刑法學界最早致力於身份問題討論的是馬克昌教授在《法學研究》第5期1986上發表的《* * *與犯罪和身份》。本文首次關註身份,從犯罪特殊主體、犯罪和身份三個角度研究身份。此後,我國大多數學者也從犯罪特殊主體和犯罪共犯的角度研究了身份問題。

身份的類型

在法律意義上,身份的本質是法律對壹個人的法律地位作出的標簽判斷。根據形成方式的不同,可分為兩部分:壹部分是人的自然特征,即年齡、性別、生理差異形成的特征;另壹部分是人的社會特征,即人因工作和角色不同而在社會活動中表現出的不同特征。

根據身份對定罪量刑的影響,身份可以分為積極身份和消極身份。積極認同是指對定罪量刑有積極影響的認同。消極身份,又稱排除行為犯罪的身份,是指對定罪量刑產生負面影響的身份。

身份特征

關於刑法中身份的特征,有不同的觀點。有學者認為,刑法中的身份具有事實性、本質性和法律性三個特征。

1,事實特征:某個人因素是依賴於個人而存在的某種情況。

2.本質特征:對定罪量刑有影響。

3.法律特征:由法律規定。

有學者認為,刑法中的身份應具備事實、主體、本質、法律四個特征。

1,事實特征:各人的資格和關系。

2.主體特征:某壹犯罪人必備的特征、資格等關系。

3.本質特征:身份必然對定罪量刑有影響。

4.法律特征:對定罪量刑有影響的行為人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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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

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任命的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視為國家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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