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是辦案機關負責人在審查調查報告、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或者聽證報告後,認為當事人確有違法行為,但有法定事由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對當事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違法行為輕微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對違法行為人的行為承擔行政責任的能力年齡在14周歲以下。行政責任年齡是行政責任能力的壹個重要方面。違法行為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危害後果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得給予行政處罰。辦案機關負責人可以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予行政處罰。需要明確的是,駁回起訴決定與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有本質區別:前者的適用條件是違法事實不成立;後者的適用條件是客觀上確實存在違法行為,辦案機構不會依據法律法規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兩個以上行政機關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行政機關管轄。任何管轄權爭議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 * *的同級上壹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也可以由上壹級行政機關直接指定。
第二十六條行政機關可以請求有關機關協助實施行政處罰。協助事項屬於被請求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依法協助。
第二十七條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但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司法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有關行政機關。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和司法機關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強證據材料的移送和接收,完善辦案信息通報機制。
第二十九條對當事人的同壹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壹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範應當罰款的,按照高額罰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責令其監護人予以管教;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