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羅馬私法的基本制度
羅馬私法的結構和體系是按照權利主體、權利客體和私法保護的順序編纂的,分為屬人法、實體法和程序法三個部分。
(1)屬人法體系。屬人法是關於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人的法律地位、各種權利的取得和喪失以及婚姻和家庭關系的法律。自然人的法律人格由三種身份權構成:自由、民事權利和家庭權利。如果失去其中的壹兩個,就會成為權利能力不完全的人,這在羅馬法中被稱為“人格退化”。當時羅馬具有完全人格的公民只占居民的壹小部分。奴隸在法律上被視為客體,而非權利主體。羅馬法規定的婚姻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反映了當時社會對婚姻制度的重視和夫權在家庭關系中的重要性。古羅馬法中沒有完整的法人制度,但人們註意到壹些團體作為權利主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產權制度。羅馬法中的“物”是指能夠構成人的財產的東西。有時還包括法律關系和權利。羅馬法根據物的法律後果的不同,將其分為實質與簡略、有形與無形、動產與不動產兩種。產權制度包括物權法、繼承法、債法等。債法所涉及的這些法律制度和契約法在羅馬法中相當完備,成為羅馬私法中最突出的法律精華。
(3)程序法體系。羅馬程序法主要規定保護私權。雖然不像人法、物法那樣發達完備,但涉及的內容廣泛,很多條款也更加細致。古羅馬的訴訟程序經歷了法定訴訟、程序訴訟和特別訴訟階段,並根據公訴和自訴的不同性質,設計了不同的訴訟制度,為後世訴訟法律的發展提供了先例。
第四,羅馬法的歷史地位
羅馬法所包含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約自由和私有財產權不可侵犯等原則,使羅馬法“成為純粹私有制支配下的社會生活狀況和沖突的非常經典的法律表達,以至於其後的壹切法律都不能對其進行任何實質性的改變”。符合商品經濟發展的羅馬法所包含的法律權利關系不僅服務於古羅馬社會,而且直接或間接地促進了中世紀後期資本主義經濟的形成和發展。從法律文化的角度看,羅馬法為中世紀後期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形成提供了理論原則和科學理念,其民法成為現代國際法的最早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