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只包括醫療保險,具體內容如下:
1.靈活就業人員納入醫保保障範圍,是醫保全面覆蓋的體現。近年來,為了給靈活就業人員提供全面的醫療保險,各地出臺了壹系列優惠政策,讓更多人壹次投保終身;
2.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可以大大提高靈活就業人員抵禦各種風險的能力,降低風險程度,進而減少其預防性儲蓄,促進消費,對於我們改變目前過度儲蓄導致的內需不足具有積極意義。此外,從長遠來看,隨著我國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相當壹部分靈活就業的農村人口將很快成為城市人,因此盡快為這些人建立社會保障有利於我國社會的長遠發展。
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的滿足條件:
1,未參加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
2.在就業年齡範圍內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
3、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月繳費年限,繼續在本市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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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