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因證據不足,指控的罪行不能成立,依法作出無罪判決。
刑事案件包括以下類型:
1.刑事案件:包括刑法規定的各種犯罪,如故意殺人、搶劫、貪汙賄賂等;
2.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指因刑事案件中的犯罪行為而產生的民事糾紛,如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財產損害賠償等;
3.刑事執行案件:指刑罰執行過程中產生的案件,如罪犯從監獄、看守所等場所脫逃,違反監管規定等;
4.刑事申訴案件:是指被判刑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原判決、裁定提出異議,申請再審的案件;
5.刑事賠償案件:是指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過程中,被判刑人因錯誤判決或錯誤執行所造成的損害請求賠償的案件。
法院對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判刑的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犯罪事實的成立:犯罪嫌疑人、罪犯被判刑的前提條件是其犯罪事實已經被法院成立,即被定罪。
2.犯罪行為應受法律制裁:根據相關法律,只有當犯罪行為應受法律制裁時,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進行判刑。這是因為量刑是對犯罪行為的法律制裁,而不是對個人的懲罰。
3.刑罰適用的基本原則:量刑時,要遵守刑罰適用的基本原則,包括罪刑法定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個別化原則、人道主義原則等。,以保護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合法權益。
4.量刑標準:法院在量刑時,需要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性質和情節、被告人的性格、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或罪犯作出相應的處罰和量刑決定。
綜上所述,量刑是法院根據對被告人的審理和證據核實,依據法律,對被告人作出量刑決定的過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01條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壹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自己的意願認罪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中指控的罪名與審判中認定的罪名不壹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未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後仍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