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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到法院需要多長時間?

法律主觀性:

第壹,公安機關會視情況對他采取刑事拘留。三天後提交檢察院批捕,可以延長壹至四天。壹般檢察院會在七天內決定是否批準逮捕。如果是流竄作案、結夥作案或者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在提請逮捕時可以延長到壹個月,也就是說刑事拘留壹般在十幾天,最長的是三十七天。逮捕後的偵查期限壹般不得超過兩個月,情況復雜的案件,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如果是交通不便的地區,重大犯罪集團案件,在逃犯罪等。,經省檢察院批準,可以再延長兩個月。對可能判處十年以下刑罰的犯罪嫌疑人,經省檢察院批準,再延長兩個月。也就是說,公安階段的時間壹般在兩個半月到三個月左右,最長的有八個月。然後,由公安機關辦案人員撰寫案情,將案卷和證據移送檢察院,即審查起訴階段。這個階段壹般是壹個月,重大復雜的項目可以延長半個月。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者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壹個月內完成,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結束後,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檢察院公訴科審查完畢後,會寫公訴書,向相應法院提起公訴。壹般是壹個月到壹個半月,最長會達到五個月。最後,上法院。庭審為二審終審制,壹審在法院受理並宣判後壹個月內進行,最遲不得超過壹個半月。如果是邊遠地區的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或者在逃人員,可以再延長壹個月。被告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第壹審判決的,可以上訴;如果檢察院認為壹審判決確有錯誤,也可以向上壹級法院提出抗訴,案件進入二審。二審的審理時限和壹審壹樣,也是壹個月,不超過壹個半月。如果是邊遠地區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或者在逃犯罪,可以再延長壹個月。如果沒有上訴或者抗訴,壹般需要壹個月到壹個半月,最長的兩個半月。如果有二審,壹般需要兩到三個月,最長五個月。如果法院認為證據不足退回檢察院,時間會延長。總結壹下,壹個刑事案件如果不復雜,案情簡單,五到六個月就結束了。如果比較復雜,多次退回,最長的試用期在兩年左右。在實踐中,超期羈押的現象非常普遍。如果出現這種情況,要及時聘請律師進行申訴和申請取保候審,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法院宣判後,在看守所度過的時間減去判刑期。不滿壹年的,剩余刑期在看守所服刑,在看守所壹般不會減刑。超過壹年的話,壹段時間後根據剩余刑期的長短送到不同的監獄。在監獄服刑,符合減刑、假釋、保外就醫條件的,可以申請減刑、假釋、保外就醫。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並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受理公訴案件後,應當在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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