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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局逮捕和拘留人的程序

立案、調查取證、審查批準拘留、執行拘留和後續處理。

首先,立案

派出所接到舉報或者發現違法犯罪事實後,先立案,進行初步調查,確定是否需要深入調查。

二、調查取證

立案後,派出所民警會進行調查取證,包括詢問當事人、證人,收集相關物證、書證等。這個過程需要保證取證手段合法,程序正當。

三。拘留的審批

在收集到足夠的證據後,派出所會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拘留批準。在審批過程中,要嚴格審查羈押的必要性和合法性,確保羈押措施不被濫用。

四。拘留的執行

在獲得拘留批準後,派出所民警將依法實施拘留,並將嫌疑人帶至派出所或指定地點拘留。執行拘留時,警察必須出示拘留卡,並告知被拘留者他們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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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期間,派出所將繼續開展調查,收集更多證據。犯罪事實查明的,依法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如果證據不足或證明嫌疑人無罪,將解除拘留措施。

總而言之:

派出所逮捕拘留程序包括立案、調查取證、審查批準拘留、執行拘留和後續處理。在整個過程中,派出所必須嚴格遵守法律程序,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同時,應謹慎使用拘留措施,以避免濫用權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80條規定:

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壹)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現場見證人指認他是罪犯的;

(三)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自殺未遂、逃跑或犯罪後逃跑的;

(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83條規定: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核實,詢問核實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以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地點及時通知被傳喚人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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