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案件中法院的判決書送達給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當庭宣判的,應當在五日以內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布後立即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送達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
判決書應當送達人民檢察院、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也可以送達被告人的近親屬。判決生效後,還應當送達被告單位或者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單位的登記機關。
二、刑事判決書的結構是什麽?
(1)標題和編號。標題用兩行字寫著“XX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在標題右下方寫上編號,包括年份、法院簡稱、文件類別和編號。
(2)公訴人的身份。陳述公訴人的姓名和職務。
(三)被告的身份和基本情況。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國籍、籍貫、職業和地址,他被拘留、逮捕的時間和原因,以及他是否被拘留。
(4)辯護人專欄。如果辯護人是律師,只要寫明姓名、工作單位、職業就可以了。辯護人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的,除註明姓名、職務外,還應當註明與被告人的關系。
(5)案由。起訴和審判方法。說明案件是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還是由自訴人提起公訴;被告的姓名和對他的指控;是否依法組成合議庭或者單獨審理、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公訴人和辯護人出庭。
(6)事實。構成犯罪的事實,必須經人民法院依法當庭調查確認。主要註明時間、地點、人物、原因、手段、過程、後果等。
(七)證據和理由。證據包括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如人證、物證和書證。證據必須確鑿、充分、有力。寫理由的時候壹定要有說服力,根據刑法的哪壹條哪壹款來作出判斷。
(八)判決書文本。主要寫確定被告人犯了什麽罪,是否需要判處刑罰,判處什麽刑罰,贓款贓物的處理,刑期的起止日期。對於同壹犯罪案件的判決書正文,定罪量刑部分按主犯、從犯順序排列。
(9)說明申訴權和申訴方式。要明確上訴期限、上訴次數、上訴法院、上訴方式。
(10)結束。合議庭成員簽名;判決日期和法院印章;書記員簽字蓋章“此復印件經核實與原件壹致”。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大多數情況下並不清楚刑事案件的審判流程。法院在審理完案件的全部事實後,會下達判決書,判決書需要發送給當事人,這樣壹個案件才算完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