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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被書簽過了還能再起訴嗎?

妳可以在和解協議簽署後起訴。

詳情如下:

1.和解協議中的約定違反法律法規:和解協議中的約定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和解協議;

2.和解協議中的約定不能履行:和解協議中的約定不能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變更或者解除和解協議;

3.和解協議中的約定被惡意違反:和解協議中的約定被對方惡意違反,導致其權益受到嚴重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審案件。

訴訟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訴訟當事人具有訴訟權利:訴訟當事人是指有權提起訴訟或者被提起訴訟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訟主體必須有訴權,即根據法律規定,可以提起訴訟,也可以被起訴;

2.訴訟請求具有法律依據和正當性:訴訟請求是指訴訟當事人請求法院保護其合法權益的具體內容。訴訟請求必須有法律依據和正當性,即符合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序良俗;

3.訴訟請求明確:訴訟請求必須明確具體,不能有歧義和不確定性。否則,法院將無法作出明確的判決或裁定;

4.訴訟請求不屬於法院不受理的範圍:根據法律規定,法院有壹定的不受理範圍,如審判管轄、訴訟時效等。訴訟請求必須被法院受理,否則法院不予受理。

總結壹下,就是邊肖對“刑事案件結案書簽後可以再起訴嗎”這個問題的相關回答希望能幫到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九條雙方達成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審查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第二百九十條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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