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刑事案件可以和解,但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具體規定如下:積極條件:1、犯罪嫌疑人真誠悔罪、賠償被害人損失、賠禮道歉等。;2.被害人明確表示理解犯罪嫌疑人;3.雙方自願達成和解,符合相關法律法規;4.屬於針對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過失犯罪;5.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消極條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5年內沒有故意犯罪。分為兩類:壹是因民事糾紛引發的案件,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財產犯罪,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二、除玩忽職守罪外,得以玩忽職守罪判處七年徒刑。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故意犯罪的,不適用刑事和解。刑事自訴案件,在判決宣告前,自訴人可以與被告人和解或者撤回自訴。對於已經達成和解協議的公訴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八條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增加壹百零八章作為第五部分第二章:“第二章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第二百七十七條下列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賠償損失或者賠禮道歉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 雙方可以和解:“(二)可以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玩忽職守罪以外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八條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審查和解的自願性和合法性,並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第二百七十九條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