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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封閉交易中的風險

什麽是封閉交易?

在中國法律下,資金借貸業務只能由特定的金融機構開展,不允許企業之間的資金借貸,而壹些民營企業很難從銀行獲得大量融資,於是封閉貿易作為壹種非常規的融資手段應運而生。

封閉貿易多以融資為目的。三個或三個以上的企業作為貿易合同的主體,在貿易鏈條中以上下遊轉售的方式進行多輪大宗商品貿易,實現企業間的融資或盈利。在封閉貿易中,除了位於中間環節的企業作為資金的出借人(通常是有信用實力的國有企業),其他上下遊公司通常是同壹人控制的關聯公司,通過上下遊公司的關聯實現貿易鏈條的封閉和融資。

在封閉貿易中,通常以壹單或幾單貨物為基礎,循環往復,進行多輪“單、票、無貨”貿易。極端情況下,融資方會與倉儲物流公司串通,出具沒有真實貨物的虛假提單、倉單等貨物憑證,而上下遊公司只轉讓貨物所有權憑證,不辦理貨物。在貨幣方面,上遊公司通過對中介企業出具的遠期票進行貼現獲得融資,資金回籠後再通過下遊公司向中介企業支付貨款,中介企業賺取上下遊貿易貨款的差價作為拆借資金的利潤。

封閉交易下的企業危機;

壹般來說,封閉交易下每筆交易的金額都是巨大的。如果下遊公司無力支付貨款,提供資金的中介企業將面臨到期無法支付上遊公司的風險。具體來說:

實際上,大多數上遊貿易使用遠期匯票作為結算工具。壹旦承兌,上遊企業會立即將票據貼現給銀行,以獲得資金。票據到期時,中介企業或其開證行應按承諾向持票銀行付款。

如果中介企業沒有按時支付票據上的錢,銀行會根據票據關系起訴到法院,要求支付。迄今為止,封閉式交易引發了許多票據糾紛。在這類案件中,根據票據流通性原則,銀行發起的訴訟大多以銀行勝訴告終,中介企業只能先向銀行償還票據項下的款項,再根據基本的貿易合同關系向上遊公司追償。

但實際操作中,絕大多數成交的上下遊公司都是空殼公司,沒有專門為此類交易設立的實物資產。壹旦風險發生,這些公司沒有實物資產可供受損企業采取保全措施或執行。因此,在封閉貿易的背景下,貸款的企業不得不同時承擔貨幣和貨物的風險。在實踐中,許多國有企業遭受了巨大的損失。

根據中國法律,封閉交易的法律風險是多方面的。如果存在實物,交易雙方實際上是在企業之間進行資金借貸,這主要會導致民法上的法律後果,比如相關合同被認定無效。但如果沒有實際的貿易項下貨物,僅使用虛假的貨物憑證進行兌換,則相關企業和個人可能面臨刑事責任,因為此類行為可能涉及虛開增值稅發票、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據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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