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要約
1.要約是指壹方當事人在壹定條件下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前者是要約人,後者被稱為受要約人。
要約取得法律效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首先,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第二,要約必須是對對方意圖的表達。要約的相對人可以是特定人,也可以是不特定人。對特定人的要約,通常是對特定法人或自然人的要約。向不特定的人發出要約,壹般是向公眾發出要約。
第三:要約必須是能夠反映擬訂立合同主要內容的意思表示。要約的目的是取得對方的承諾,建立合同關系。要約能否被對方接受,取決於要約是否也有利於對方。即使對方表示願意訂立合同,雙方也必須訂立合同的主要條款,如標的物、數量、質量、價格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處理爭議的方法、要求對方答復的期限等,以便受要約人考慮是否承諾。
2.要約的形式
作為壹種意思表示,要約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對話形式。
3.要約的法律效力及其撤回和撤銷的生效時間因要約的形式不同而不同。對話形式的要約為受要約人所知時生效。書面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要約可以在生效前撤回。
(2)承諾
1.承諾是指在要約的有效期內,受要約人完全同意要約的內容。
2.承諾應符合以下要求:
首先,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做出。
第二,承諾必須在有效期內。
第三,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壹致。
3.作為壹種意思表示,承諾的形式應當與要約相壹致。
4.由於承諾的生效意味著合同的成立,所以承諾時間非常重要。我國合同法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但承諾也可以在生效前撤回。撤回要約的程序和要求與撤回要約的程序和要求完全相同。受要約人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正式作出承諾時,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