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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層空間的空氣空間和外層空間的劃分

關於空氣空間(空氣空間)和外層空間的劃分,壹直有兩種對立的觀點。①“空間論”主張以壹定的空間高度來劃分空氣空間與外層空間的界限,以此來確定兩種不同法律體系的適用範圍。②“功能論”,認為應根據飛機的功能確定適用的法律。如果是航天器,其活動屬於空間活動,應適用《外層空間法》;如果是航空器,其活動屬於航空活動,應受航空法管轄;整個空間是壹個整體,不需要劃分空氣空間和外層空間。就“空間理論”而言,確定外太空下限基本有以下幾種意見:①以飛行器向上飛行的最高高度為限,即距地面30 ~ 40公裏;②根據不同的空氣成分劃分界限。因為從地球表面到幾萬公裏都有空氣,所以關於幾十、幾百、幾千公裏有不同的說法。有些人甚至認為所有發現空氣的地方都是空域,應該屬於空域。(3)衛星距離地面的最低高度(100 ~ 110 km)是外層空間的最低極限。1976年,巴西、哥倫比亞、剛果、厄瓜多爾、印度尼西亞、肯尼亞、烏幹達、剛果民主共和國等八個赤道國家發表《波哥大宣言》,主張赤道國家上空的地球靜止軌道段(地面以上35871 km)屬於各國主權。上述主權要求使外層空間的劃界更加復雜。壹些持“太空論”的人逐漸傾向於接受上述第三種意見,即外太空的下限約為地面以上100公裏。1975意大利提出海拔90公裏是COPUOS領空(空域)的最高界限。1976年,阿根廷、比利時、意大利支持海拔100公裏的邊界。1979年,蘇聯建議外太空位於海拔100 ~ 110公裏處。同時,所有國家的空間物體都有權飛越其他國家的空氣空間(空域),以便到達軌道並返回發射國的領土。但其他壹些國家,如美國、英國、日本等認為,從目前的空間科技狀況來看,還不能規定壹定的高度作為空氣空間(空域)與外層空間的界限。他們強調,外層空間劃界的條件和時間尚不成熟。聯合國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仍在審議外層空間的定義和界限以及地球靜止軌道的法律地位。

聯合國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COPUOS)是作為壹個常設機構於1959年成立的。COPUOS設立了法律和科學技術兩個小組委員會,分別審議和研究相關的法律和科學問題。除了大會在1963年通過的上述宣言外,COPUOS還起草了五項關於外層空間的國際條約,即《關於各國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在內外層空間活動的原則條約》(1966,簡稱《《外層空間條約》》)、《營救宇宙航行員、送回宇宙航行員和歸還發射到外層空間的物體的協定》(1967)、《外空物體所造成損害的國際責任公約》(1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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