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國家專門機關依法行使的原則;
2.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3.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原則;
4、人民檢察院應當貫徹刑事訴訟法律監督原則;
5.各民族公民都有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原則;
6.公開審判原則。
刑事訴訟流程:
1,開庭。庭審的開始是從實體上為案件的審理做準備。開庭時,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成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姓名;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上述人員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
2.法庭調查。庭審的中心環節。在這壹階段,法院應當在公訴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對案件的事實和證據進行調查核實,從事實上查清案情,為正確判決奠定基礎。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後,法官對被告進行了訊問;
3.法庭辯論。經過調查,法庭認為案件已經查明,當事人沒有提出需要補充調查的事實和證據的,由審判長宣布法庭調查結束,開始法庭辯論;
4.被告的最後陳述。審判長宣布辯論結束後,被告人有權進行最後陳述;
5、鑒定、判決和量刑。被告人最後陳述完畢,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
綜上所述,法律具有秩序、正義、效率、利益的意義,但法律象征著對普通人的保護和希望的意義。法律依然以其獨特的意義和威嚴捍衛著人們的合法權益。法律是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最後壹道防線,守護著人們的希望,維護著整個社會的正常秩序,為人們安居樂業提供了強有力的制度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
公安機關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