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刑事訴訟法期間月數的計算
刑事訴訟法期間月的計算規則如下:
1.周期按小時、日、月計算。
2.周期開始的時間和日期不包括在周期中。
3.法定期間不包括在路上的時間。因此,如果上訴或其他文件在期限到期前已經寄出,則不算過期。
4.期限的最後壹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壹日為期限屆滿日,但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羈押期限以該日為期限屆滿日,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
2.顯然,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只是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程序依據,與涉及的罪名和量刑輕重無關。指控和判刑屬於實體法和刑法的範疇。
第三,家人朋友基本都是第壹次遇到刑事案件,所以產生誤會也就不足為奇了。其實仔細看,刑事拘留通知書包含的是被指控的罪名,刑法的相應規定才是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據。
4.家屬接到拘留通知後該怎麽辦?
1.收到拘留通知書後,可以盡快委托律師與親屬見面,了解案情後與警官進行有效溝通,爭取取保候審或釋放。
2.律師介入刑事拘留階段的重要作用是分析案件是否構成犯罪或者是否有可能獲得保釋。經研究可能不構成犯罪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說明法律意見,提交書面材料,督促其撤案。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被拘留人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並且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非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動犯罪的通知可能妨礙偵查,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4.如果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家屬應盡快開始準備以下事宜:
(1)主動了解涉案罪名的刑法相關規定。“拘留通知書”會包含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拘留地點等信息。家屬可以通過搜索相關法律和資料,了解相關犯罪的犯罪構成、立案標準、量刑標準等法律知識。
這些律師雖然懂得基本的法律知識,但如果家屬根本不了解相關的刑法規定,家屬找律師和與律師溝通的效率就會打折扣。
(2)準備委托律師,爭取取保候審。委托律師介入刑事案件宜早不宜遲。壹般情況下,家屬在接到公安機關發出的拘留通知書後,應盡快委托律師介入。律師可以通過會見當事人了解涉案犯罪的具體情況,家屬也可以早壹天了解律師涉案犯罪的具體情況,早壹天緩解自己焦慮的心理狀態。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壹)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現場見證人指認他是罪犯的;
(三)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自殺未遂、逃跑或犯罪後逃跑的;
(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