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仲裁裁決書送達後15日內,任何壹方未提交的,即發生效力。勞動仲裁裁定,如果公司想拖延上訴,可以私下與用人單位進行合理協商,這樣就可以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當然,如果實在無法溝通,沒有辦法解決這個問題,那就只能等法院處理的壹個案件了。可以直接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基層法院的判決不服可以上訴到中級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在法院被視為普通民事案件。
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適用於法院處理勞動爭議的裁決,不是法院審理的對象。適用於處理勞動爭議的程序規則也適用於普通民事案件。最高法院雖然出臺了關於勞動爭議審判的專門司法解釋,但本質上並沒有改變上述屬性。勞動爭議進入法院訴訟程序後,法院審理的對象不是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仍然是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爭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八十三條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壹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十四條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可以組織有關當事人協調處理。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