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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的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然應當審查羈押的必要性。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二、無罪釋放的情況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

3.通過特赦免除處罰;

4、依照犯罪的有關規定,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免除刑事責任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然要審查拘留的必要性。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強制措施變更是指因案件情況變化,司法機關采取的強制措施發生變化。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人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如果情況發生變化,應當撤銷或者變更。被羈押在偵查、起訴、壹審、二審階段的被告人,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了結,采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措施對社會沒有危險性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審查羈押必要性時的不予立案通知書是什麽意思?

羈押必要性審查不立案通知書是人民檢察院對羈押必要性進行初步審查後,沒有理由或者理由明顯不能成立,或者人民檢察院不能提供新的證明材料或者經審查沒有新的理由的,檢察官決定不予立案,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95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然要審查拘留的必要性。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 * *對有證據證明自己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措施,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的。如果有逮捕的必要,應當依法立即逮捕。這壹規定明確了逮捕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即: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但有逮捕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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