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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124條主要涉及偵查機關在偵查過程中收集和運用證據的問題。

根據該條規定,偵查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時,必須全面、客觀地收集、匯總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並進行審查核實。這壹規定體現了我國刑事訴訟法對證據收集和運用的重視,旨在保證辦案的公正和準確。

第壹,證據收集的全面性

《刑事訴訟法》第124條要求偵查機關全面收集證據。這意味著偵查機關不能只收集對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證據,而忽視對其有利的證據。無論是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還是無罪的證據,都應納入收集範圍。這種全面的要求有助於避免片面性,保證辦案的公正性。

第二,證據收集的客觀性

除了全面性,《刑事訴訟法》第124條還要求偵查機關在收集證據時保持客觀性。這意味著,偵查機關在收集證據時,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不受主觀偏見的影響。偵查人員應當以客觀中立的態度對待案件,確保收集的證據真實可靠。

第三,證據的審查與核實

《刑事訴訟法》第124條也強調了對證據的審查核實。調查機關收集證據後,應當進行審查,核實其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只有經過審查核實的證據,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這壹規定有助於防止虛假證據或非法證據進入司法程序,確保案件處理的準確性。

四。遵守法律程序

偵查機關在收集、收集、審查、核實證據的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循法定程序。這意味著偵查機關在辦案時應當遵守刑事訴訟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反法定程序或濫用職權。遵循法定程序是保證證據合法性和有效性的關鍵。

總而言之:

《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了偵查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對證據收集和運用的要求。偵查機關必須全面、客觀地收集、整理各種證據,並進行審查核實。同時,偵查機關在辦案時要嚴格遵循法定程序,確保辦案的公正和準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124條規定:

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整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證據,並進行審查核實。確需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必須按照規定履行嚴格的審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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