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有很多關於展品受損的新聞。後來在2013看到壹個新聞。上海玻璃博物館的兩個小男孩撞上護欄,拉著壹個展品搖晃。搞笑的是旁邊的家長根本沒有阻止,反而用手機拍了下來。這是炫耀嗎?壹分多鐘後,展品被撕掉了壹大塊。據說這幅作品的原名是《等待的天使》,是壹位藝術家專門為她剛出生的女兒創作的。後來,藝術家原封不動地保留了受損的作品,並改名為“折疊”,沒有向破壞者要求賠償。
有人說成本太低,雖然沒有索賠。但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觀眾在博物館內故意破壞的,可能構成故意毀壞文物罪。所幸上述案件並非珍貴文物,否則可能構成刑事犯罪。上述案件將依法受到治安處罰,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題目說珍貴展品必須是珍貴文物,比如壹級、二級、三級文物。如果是個人故意損壞,最常用的方式是協商賠償金額,因為珍貴文物是個人經濟上可以承受的。可想而知,即使法院最終判決全額賠償,執行的可能性也很低。所以如果要賠償的話,要看恢復原狀或者壹般的修繕要花多少錢。當然,前提條件是有的。
還有壹種情況是參考市場價再確定賠償金額,但這樣的例子不多,因為涉及的因素太多。
破壞貴重展品的行為壹般涉及以下三種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7條:“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搶奪、搶劫、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故意破壞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跡,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註意到,每次出現類似的新聞,大家的觀點都是壹邊倒的,有的說是個人素質負責,有的說是博物館或者參展商缺乏安全意識。其實這些都是主觀意見,還是要從法律和制度上約束,讓公眾認識到做錯事要承擔責任,形成文明參與的良好氛圍。
最後,希望大家愛護珍貴的展品,文明參展,不要故意損壞,否則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賠償都可能是我們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