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毫無疑問,建設法制社會是建設和諧社會(多元社會)的前提。但是,由於以前的法律觀點是建立在“統治階級意誌的集中體現”基礎上的,因此統治階級的意誌與是否“完全壹致”之間可能會出現“意誌不壹致”,從而進壹步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最終挫敗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鑒於當今多元社會的逐漸形成和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階級訴求下的政治民主要求也成為顯性的社會問題,以往的法律觀顯然已無法解決多元社會中的矛盾和問題。因此,在這種歷史背景下,以建設法治社會為手段的願望與最終構建和諧社會之間是否存在必要的過渡條件?換句話說,建設和諧社會的硬著陸很可能是痛苦的,而軟著陸如果沒有承認多元社會的法律作為保障,則可以是穩定和安全的。這裏的“硬著陸”是指用“以前的法律觀點”來構建法制社會,而“軟著陸”是指面對多重階層來構建壹種過渡形態——“契約社會”。什麽是“契約社會”?就是利用多元社會中的多元意誌達成“利益妥協”,形成* * *遵守的全新法律條款。另壹方面,多元社會中全新的法律條文是體現多元意誌的公正平等的“社會契約”,即“法律就是契約!”是超越常規合同的“特殊合同”!由於“契約社會”中“法律即契約”,這樣的“契約”弱化了“統治階級意誌的集中表達”,融合了“多元社會各階級意誌的表達”,使“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意誌關系充分體現為“法律(契約)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