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無論是刑事訴訟還是民事訴訟,都需要提供壹定的證據來支持我們的主張。否則,法院將無法采納相應的請求。書證就是證據之壹。很多人想清楚,刑事訴訟法對書證有哪些法律規定?1.刑事訴訟法對書證有哪些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凡是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1)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實驗記錄;(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二、刑事訴訟法中的證據規則是什麽?(1)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首先是壹項實體性規則,主要界定非法證據尤其是非法言詞證據的內涵和外延。1,突出非法言詞證據——非法證據,除了非法言詞證據,還有非法物證。現有司法解釋對非法言詞證據的排除有原則性規定,非法物證的情況復雜,難以作出壹概禁止的籠統規定。《關於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定》主要規範了非法言詞證據排除的操作程序。2、是突出通過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獲得的言詞證據——非法言詞證據包括實質性的違法行為,如刑訊逼供;程序違法,比如偵查人員違規自行取證。壹般來說,違反程序取得的言詞證據應當在實踐中加以補充和完善。非法證據排除第1、2條明確規定,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屬於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其次是程序規則,主要是規定了排除非法證據的具體操作程序。包括具體審查、非法證據排除程序、證據合法性的舉證責任、證明標準以及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問題。1.程序啟動——法庭調查期間,被告人有權提出其庭前供述系非法取得的意見,並提供相關線索或證據。2、法院初步審查——程序開始後,法院應當進行審查。合議庭對被告人庭前供述的合法性沒有疑問的,可以直接對被指控起訴的犯罪事實進行調查;如果對口供的合法性有疑問,公訴人會證明取證的合法性。3.控方舉證——公訴人向法庭提供訊問筆錄、原始錄音錄像或者其他證據,要求法庭通知其他出席訊問的人或者其他證人出庭作證。不能排除刑訊逼供嫌疑的,法院應當要求訊問人員出庭作證,證明供述的合法性。4.質證——公訴人舉證後,控辯雙方可以對被告人的庭前供述是否合法進行質證和辯論。5.法庭處理——法庭對被告人庭前供述的合法性進行了裁定:如果公訴人的證明達到真實、充分的程度,能夠排除被告人庭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確認該供述的合法性,允許當庭宣讀、質證;否則法院排除了口供,不作為定案的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劃分了證據種類,書證就是其中之壹。作為證據,他有壹定的證據規則,比如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通過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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