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又稱極刑和行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壹,是指劊子手基於法律賦予的權力,結束壹個犯人的生命。遭受這種剝奪生命方法的囚犯通常在當地犯下嚴重罪行。雖然這種“嚴重犯罪”的定義往往存在爭議,但壹般來說,在目前保留死刑的國家,“故意殺人”是犯人被判處死刑的重要原因之壹。2011年5月24日,最高法院發布2010年度工作報告稱,最高法院審理死刑復核案件時,不需要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均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故意殺人罪是我國乃至其他國家刑法規定的最嚴重的犯罪之壹。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犯故意殺人罪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見,故意殺人罪原則上應判死刑,其他減輕情節可判有期徒刑。那麽什麽情況下應該判死刑呢?經過與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政策室的同誌交流,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犯其他違法犯罪時,犯殺人罪。比如搶劫,強奸。2、出於惡意報復,實施殺人。這種行為是非常主觀和惡意的。3.犯罪客體是特殊的。例如孕婦、殘疾人和處於緊急情況下的人。4、多次殺人。5.組織或雇傭殺人犯。6、教唆未成年人殺人。7.就後果而言,許多人死亡或嚴重殘疾。但也有壹些不適合死刑的情形:主要是:1,因婚姻、土地、鄰裏、勞動糾紛引發的殺人案件。2.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如未成年人、孕婦、盲聾啞人、自首、立功等。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十四條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社會產生危害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後果發生,從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