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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重點法條126解讀

關鍵定律

第126號

相關條款:本法第122、124、125、127條:刑事訴訟法第31、33條48。

意義分解:

1.該條及相關法律規定了偵查羈押的期限及其延長。壹般情況下,應當根據124條的規定確定偵查羈押期限。原則上不僅是2個月以上,對於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上壹級檢察機關批準,可以延長1個月。但是,案件屬於本條規定的四種法定情形之壹的,經省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這樣,124條加三個月,本條加兩個月,前後拘留期限可以達到五個月。但需要註意的是,這裏的羈押期限是從逮捕開始計算,而不是從拘留開始計算。

2.本條規定的經省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的四種法定情形,基本上都是重大復雜案件。此外,犯罪嫌疑人犯罪情節嚴重,即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照本條規定延長後,在法定期限屆滿前(即上述五個月內)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兩個月。

3.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符合本條和第124、127條法定情形需要延長犯罪嫌疑人偵查羈押期限的,應當依法直接決定。但需要註意的是,根據125條的規定,因特殊原因不宜長期審理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應當由人民檢察院報請NPC人大常委會批準延期審理。當然,這類案件並不僅限於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

4.在計算上述偵查羈押期限時,應當註意本法第122條的規定,即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精神病鑒定的期限不計入辦案期限。《刑事訴訟法48條》第33條規定,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精神鑒定的時間外,其他鑒定時間計入辦案期限。

逮捕後的調查和拘留期限問題大致可以用下圖表示:

2個月(壹般)+1個月(上級檢察官批準)+2個月(四案省檢察院批準)+2個月(四案判處10年以上,省檢察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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