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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審決定樣本

法律分析: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五條第壹款、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的規定,為使各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作出刑事判決,特制定本範本。

二、再審決定書樣式中“簡述提起再審的理由”壹般指三種情況: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起申訴,或者本院院長發現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上級人民法院發現確有錯誤。

三、對於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百零六條的規定,由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不需要另行作出再審決定。但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可以參照這種模式作出再審決定。這個決定的第壹部分應該改寫為“抗議機關”...(寫明人民檢察院全稱)”,另壹欄應寫明:“原審被告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出生地、教育程度、現監禁地或住址)”。

四、這個決定是要標準的。判決書原件應當送達原審被告人、原審檢察機關或者自訴人,並送交其他相關訴訟當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九十八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如果發現有錯誤,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壹百九十九條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壹方當事人人數較多或者雙方當事人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沒有證據證明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五)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案件審理所需的主要證據的,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六)未經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七)審判機構組成違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法官未回避的;(八)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可歸責於他或者他的訴訟代理人的原因沒有參加訴訟的;(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10)未被傳喚。缺席判決(11)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12)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13)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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