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銀行付款責任不同;
2.適用範圍不同:信用證業務壹般只適用於貨物買賣,而銀行保函則更適用於貨物買賣之外的國際工程承包等業務,適用範圍更廣;
3.對文件的不同要求;
4.融資是否不同;
5.與合同的關系是不同的。
法律依據
根據《擔保法》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二。信用證和保函的相似之處
1,定義和合法當事人基本壹致。
銀行保函和備用信用證,都是在壹定的交易合同下,銀行根據當事人的要求或指示,向受益人出具的書面文件,承諾對書面索賠聲明或其他表面上符合其條款提交的文件進行支付。
兩者的法律當事人基本相同,壹般包括申請人、擔保人或開證行和受益人。其中的法律關系是申請人與擔保人或開證行之間是合同關系,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通過開立保函或備用信用證的申請和銀行對該申請的承兌而形成的;擔保人或開證行與受益人之間也存在合同關系。當銀行出具保函或備用信用證時,受益人接受保函或備用信用證的條款,形成合同關系。
2,使用目的相同。銀行保函和備用信用證都是國際擔保的重要形式。
3,性質是壹樣的。在國際貿易實踐中,銀行保函多為見索即付保函,吸收了信用證的特點,更接近於信用證,使其性質日益相似。
銀行保函和信用證作為國際結算和擔保的壹種重要形式,都是由信譽良好的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作為擔保人出具的,以解決交易雙方缺乏了解和新人對交易的達成和履行造成壹定障礙的問題,從而保證申請人履行雙方簽訂的有關業務合同或其他經濟合同項下的某些責任或義務。
3.銀行保函的特點是什麽?
銀行保函是指銀行應客戶要求出具的具有擔保性質的書面承諾文件。壹旦客戶不按與受益人簽訂的合同規定償還債務或履行約定義務,銀行將履行擔保責任。它有以下兩個特點:
1.保函根據商務合同出具,但不依附於商務合同,具有獨立的法律效力。當受益人根據保函提出合理索賠時,無論委托人是否同意付款,也無論合同履行的實際事實如何,擔保銀行都必須承擔付款責任。即保函是壹種獨立的承諾,基本上是壹種跟單交易業務。
2.銀行信貸作為壹種擔保,很容易被合同雙方接受。
以上是關於信用證和保函區別的相關內容。如果委托人沒有違約,保函的擔保人不必承擔賠償責任。信用證的開證行必須提前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