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企業法人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壹個企業名稱不能包含另壹個企業名稱。
企業分支機構的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屬企業的名稱。
第八條
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範的漢字,不得使用漢語拼音字母或者阿拉伯數字。
企業名稱需要翻譯成外文的,按照文字翻譯的原則,由企業自行翻譯使用,不必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第十條
除國務院決定設立的企業外,企業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國”、“國家”、“民族”、“國際”等字樣。
企業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國”、“國家”、“民族”、“國際”等字樣的,應當為行業限定語。
外商獨資企業和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外商投資企業(地區)名稱的,可以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字樣。
第二十條
企業名稱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超出其經營範圍的業務。
擴展數據
為了加強和改進企業名稱登記管理,保護企業名稱所有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秩序,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負責核準下列企業名稱:
(a)帶有“中國”、“中國”、“國家”、“國內”和“國際”字樣;
(二)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國”、“全國”、“全國”等字樣;
(3)不包括行政區劃。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核準前款規定以外的下列企業名稱:
(壹)與行政區劃同級;
(二)符合第十二條規定的,包括同級行政區劃。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據本辦法核準外商投資企業名稱。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